灾情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26页(228字)

对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减少收入的单位,经国家批准,给以减税免税照顾。

如农业税灾情减免的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具体减征免征的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规定:歉收五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五成的,根据歉收程度酌情减免。

既照顾了灾区人民的生活,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又不使税收过多地减少。这是贯彻农业税收政策的重要措施。对灾情较重村镇的工商税和所得税,也可给予适当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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