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2页(296字)

议会通过的议案应法定人员的要求重新进行审议的程序。在许多国家,议案通过后必须送交特定的机关或人员批准方能成为法律,因而批准机关自然享有对议案的评论权和要求议会重新审议的权利。美国总统对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可以在10日内附上反对意见退还国会,国会两院在再次通过法案前必须考虑总统的意见。法国、意大利总统在法律公布前规定时间内可要求议会对法律全文或部分条文重新审议,议会不得拒绝。我国立法程序上没有复议制度,一切法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即成为正式的法律。此外,复议在我国还有另一种涵义,是指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形式(见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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