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0页(204字)
旧中国的税收附加。
早在后唐明宗时期,就对田赋正税以外,每担加征鼠雀耗2升。元代规定田赋每石加征鼠耗3升。明朝实行一条鞭法时,田赋改收银两,各州县把征收的零星银两熔化成块,以弥补损耗为名,在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清代沿用,火耗有高达正税一半的。清雍正年间将火耗并入正税。但有些地方仍有加耗。
这种以损耗为名在正税以外的加征,惯称加耗。这实际上是加重人民负担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