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产品征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4页(271字)

为了解决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税负不平的矛盾,在税收上对非全能厂的照顾措施。1973年税制改革前,税法规定对列举的协作产品给予免税照顾,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税法规定对税率在5%以上的协作产品都按50%的税率征税,1984年实行产品税后又调整了协作产品的征税范围,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格供应协作对方的原材料、配套产品或零部件,如牙膏皂坯、用于生产麻布的麻纱、毛毯的毛纱、自来水笔的零件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的零件,继续按5%的税率征税,实行增值税的产品,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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