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4页(442字)

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增值税是20世纪50年代国际上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生产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征税办法,它不是按纳税人全部销售收入额征税,而是仅就销售收入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对一种产品来讲,虽是分别环节道道征税,但不重复征税,克服了产品税税上加税的毛病,解决了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税负不平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工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专业化协作的发展。我国1980年首先在少数地区、部门、行业试点,1983年开始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行增值税,1984年税制改革后进一步扩大了范围,现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税种。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以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计算办法,分期核实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具体征收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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