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自筹经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40页(227字)

在有渔业和水产资源的地区,对从事海洋捕捞和养殖水产品的渔业队、农民和渔民以及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征收的一种地方自筹经费。

渔业自筹经费带有税收的性质,但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主要用于渔业生产方面的灯塔、航标、气象站、渔港维护,以及与渔业生产有关的其他开支。由当地税务机关在征收工商税的同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筹征,筹征率一般为3~5%,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自行规定。对预算内的国营水产企业不征收渔业自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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