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42页(435字)

对行使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江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下放各省、市、自治区后,各地相继停征。为了配合对车船的管理,有利于适当集中建设资金,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除对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及外籍人员仍继续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所有内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依法交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以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船为征税对象,以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机动车按吨位计征,非机动车按辆计征。

对机关、团体、部队和没有经营性收入的单位拥有的车船、消防、救护等各种专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需要免税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按年征收,分期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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