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42页(376字)

对在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占用土地单位面积分等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是原来城市房地产税的一部分,1978年城市房地产税下放各省、市、自治区后,各地相继停征。为了适应宪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促进合理节约用地,适当调节各种经济成份的收入,1988年9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

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定额税率,按土地使用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大城市0.50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0元至8元;小城市0.30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0元至4元。

具体税额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在上列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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