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单位扣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44页(664字)

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和流动税源的管理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根据财政部1983年10月1日《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暂行规定》,从1983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交纳的零售环节工商税,在其向批发单位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交。1984年10月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商业企业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仍由批发单位代扣代交。其主要规定是:

1.凡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国营和县以上(含县)集体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由供货单位代扣代交。

2.代扣代交单位应区别不同的扣税对象代扣税款。对持有营业持照的个体商贩和规定应扣税的集体商业企业,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对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临时经营的营业税。

3.对扣税对象在进货时已扣交的税款,可凭已扣税款凭证,从每月应纳税款总额中抵扣,但不得办理退税。

4.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代扣代交税款总额,提取1~3%的金额作为代扣代交手续费,发给代扣代交单位,以资鼓励。但对代扣代交单位不扣或少扣的税款,应由代扣代交单位补交,并按规定给以罚款,以促使其严格履行代扣代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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