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回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89页(285字)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的审计项目的审计。

其目的是避开嫌疑,预防徇私,以利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的审计法规尚不健全,也未明文规定回避制度,但在下列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属本审计项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者;(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审计单位或本审计项目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者;(3)与本审计项目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会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者。此外,对上级审计机关发回复审或再审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认为由原审计人员继续审计不适宜时,也可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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