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46页(908字)

单位或个人将自己的资金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或运营。

资金运营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信托机构一般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资金信托业务有以下几种:

1.单位资金信托。财政节余资金,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在需要委托信托机构办理投资或贷款时,都可与信托机构签订资金信托协议,交存信托资金,指定对象和用途,并承担资金损益责任。信托部门在代管运用中,向委托人交付信托收益,到期退还信托资金。

2.公益资金信托。以举办和发展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为目的的各界捐赠款项,单位、团体自己筹集、提取的公益基金,均可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以其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委托人可以是单位、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信托期间一般只领取信托收益,不动用信托基金。

3.个人特约信托。

个人非储蓄性质的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可以委托信托部门按其要求办理。如定期发送赡养亲属的生活费,监督支用子女医疗、教育、婚嫁等专项费用,核实发付捐赠款项等,只要特约事项属于合法行为,信托机构又能够办到的,都可作为个人特约信托办理。

4.专项基金信托。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将预算外资金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项目,可以委托信托部门代管运用。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科技开发等专项基金,也可委托信托部门代为筹集与运用。

项目建成后的贷款归还和收益分配,由委托单位与项目建设者签订协议,信托机构监督执行。

在专项基金贷款没有到期收回之前,委托单位不能抽回资金。

5.劳保基金信托。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劳保福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参加的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每月从公益金、职工工资中提取,集中存入信托机构,积累起来用于职工退休或其他福利劳保。退休金、福利金统筹的国营企业,也可将该项基金委托信托机构办理收存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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