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危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48页(358字)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责任的危险。

主要有:由于雷电、火灾、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财产危险;由于疏忽、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危险;由于疾病、意外伤害造成的人身危险。在通常情况下,可保危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危险不是投机性的。即保险的危险被保险人只有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并没有获利的可能性。(2)危险必须是偶然性的。

即既有发生的可能,但又必须是偶然的和不可预知的。(3)危险必须是意外的。

即既不是必然发生的损失,又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4)危险必须是导致大量标的均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

因为大数法则是保险公司赖以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基础,如果只对少数标的承保,就失去了这一基础。一般说来,保险费率和保险成本的计算,都以保险危险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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