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外汇留成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84页(360字)

各地区、部门、旅游企业对创收的外汇,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提出分成外汇,归自己使用的制度。

旅游外汇留成制度是国家为了鼓励各地区、部门、旅游企业创外汇的积极性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国务院〔1979〕202号文件规定:“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

同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给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物资的进口”。“旅游外汇一般留成30~50%,经过批准,新开辟的旅游区,在开创3年内,外汇全部留给地方,用于游览区建设”。旅游外汇留成制度体现了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利益关系的原则,既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也有利于各地区、部门、企业发展旅游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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