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81页(309字)

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了规定金额后,信用证原金额能够重新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时为止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可以节省开证人逐笔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同时又对受益人提供了收回货款的保障,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供货合同。

循环信用证循环的方式通常有三种:(1)自动循环:信用证在规定时间内被使用后,不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2)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被使用后,开证行如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3)非自动循环:每使用一次后,需经开证银行通知才能恢复至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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