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改正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30页(219字)

日本明治六年(1873年)颁布的地税改正条例,并从明治七年到明治十三年(1874~1880)在全国实行改革。

主要内容是:(1)地税水旱田一律按地价缴纳现款;(2)税率为地价的3%,附加税1/3作为村费,半年不增加,灾荒年不减少;(3)不论是否亲自经营,一律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地税。从此政府能在全国征收统一的货币地税。

昭和六年(1931年),又按土地租赁价格征税。

该政策二次大战后仍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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