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关系
书籍:简明经济百科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70页(648字)
企业之间、产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差别及内在联系。
这种工资差别,有的是国家统一安排的,有的则是自然形成的,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的经济联系。
1956年工资改革时,国务院明确规定:各产业之间的工资关系,应根据该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劳动条件好坏,同时照顾到历史条件而定。
对那些重要的、技术复杂的、劳动条件差的产业,规定了较高的工资标准,如重工业的平均工资高于轻工业,生产部门高于非生产部门;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应根据发展内地重点建设地区,同时又要照顾到原来工资基础比较高的沿海地区的原则,即对于分布到不同地区的同一产业、条件相仿的企业,现行工资水平低的多增点,稍高的少增点,过高的不增;对国家机关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根据职务和责任的大小以及原有工资水平,在国家机关各级人员中采取中级多增、高级少增或不增、低级适当增加的原则。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一般应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1963年,国家又对各方面的工资关系作了适当调整。但在所谓“文化大革命中”,工资调整工作被迫停止,由此遗留了不少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也把工资制度的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目前,各方面的工资关系正在进行新的调整,以便在按劳分配原则下,更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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