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类工资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75页(666字)

“非十一类工资区”的对称。

它是指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按不同地区划分为十一种类别。

在十一类工资区中,每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在相邻两类区之间的差额幅度为3%,十一类工资标准之间相差最大幅度约为30%。例如,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一级,在一类工资区是54元,在二类区是55.5元,在十一类区是70元。

对少数物价特别高的地区,除了采用最高工资区的工资标准以外,再根据实际物价水平,增加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补贴,一般按工资标准的百分数计算,从百分之几到六十几不等。

有些地方还另加物价差额补贴,以绝对数计算,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

1963年调整工资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十一类工资区中的一二类工资区提高为三类区;1979年调整工资时,又将三类区提高为四类,四类区提高为五类。

原执行十一类工资区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目前实际执行的是从四类到十一类共八个工资类区。

全国各地的工资区类别的划分,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和调整,不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不得随意改变。

划分合理的工资类区,是保证职工的同等劳动在不同地区也能得到同等报酬的重要分配形式。

如果某一地区物价水平与另一地物价水平基本相同,而工资类区差别较大,一方面不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也不利于职工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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