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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5页(370字)

中华民国国家最高元首职。

据1913年10月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40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举为大总统。选举会由国会两院会合举行。

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次。

其职权为代表全国,总揽政务,统率陆海军,接受外国大使、公使,发布命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制订官制官规,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宣布大赦,授予荣典等,但须经国会议决同意和受国务员副署的限制。

10月6日,国会在袁世凯施加压力的情况下,选举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新约法》,取消了立法机关对大总统职权的限制。

同年,袁世凯为实现专制独裁统治并筹谋复辟帝制,又授意“约法会议”炮制《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现任大总统任期十年,连选得连任之,继承候选人由大总统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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