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页(215字)
民国期间县以下的行政组织。
乡长为法人,在县知事监督下,在法令范围内制定公约,办理各种自治事务。设乡公所。1921年段祺瑞政府颁《乡自治法》,规定乡议事会为乡自治议决机关,设乡董、乡佐各一人,办理乡务。
1934年3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改进地方自治原则》,将地方自治团体组织分为县与乡(镇)村两级,设乡民代表会作为立法机构。日常行政机关为乡公所、乡务会议。由乡长、副乡长主持乡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