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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税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3页(288字)

1928年夏,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修约”外交。

1930年,由于各主要帝国主义国家都已与南京国民政府签署了关税协定,日本被迫于5月6日命令驻华代理公使重光葵与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签署协定。除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日本享有最惠国待遇,中国保证废除厘金外,还规定在三年内维持棉货、虾及海产品、麦粉、夏布、绸缎、绣货等现有税率为日本货最高进口税率;迫使中国政府同意每年从海关收入中提出五百万元,以为整理中国无担保品及担保品不足债款之用等。

南京国民政府以承认无担保的西原借款及保证偿还,换取了日本政府对中国关税自主权有限度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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