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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军事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3页(388字)

1918年春,日本出于侵占苏俄东方领土和中国东北、内外蒙古的战略需要,以“共同防敌”为名,以二千万元参战借款为饵,与北京政府签署。

包括3月25日中日关于共同防敌的换文,5月16日和9月6日签署的《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及《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5月19日签署的《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主要内容是:两国“协同”商量共同防敌战略之范围及协力之方法;日本军队得进入中国境内,并使用北满铁路进行军事运输,中国地方官吏须“尽力协助”;中日各派一部军队进军后贝加尔及阿木尔,日本军队可经由北满、外蒙进入苏境,该方面的中国军队归日本司令官指挥;日本军队经过之处,得自由设置电线和铁路;中日海军“相互辅助”等。

协定使日本趁机将大军开入吉黑两省,使东北北部也成为日本的势力范围。

在全国人民激烈反对下,协定于1921年1月28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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