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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海军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9页(357字)

全称“中美关于依照美国第七十九届国会第五一二号法案转让海军船舰及装备之协定”。

1946年7月16日,美国第七十九届国会通过总统核准的五一二号法案,决定将溢出美国海军需要之若干舰艇及浮坞,无偿转让于中国。1947年12月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协定,完成了履行五一二号法案的手续。

主要内容是:美国政府将大批海军舰、艇与浮坞转让于中国政府,并随时供应器材,以保证转让品之使用及维持;美国政府对于转让舰、艇及浮坞的修理、改装、配置、装备以及中国海军机构之组织与维持,无偿供给计划、蓝图、文件,以及技术上的情报与意见;中国政府未经美国政府同意,不得放弃转让品的持有权或转让其所有权,不得延用或接受任何他国政府人员利用与使用这些转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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