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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84页(281字)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的根本法。

1931年3月2日,国民党中执会第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推定吴稚晖、王宠惠等十一人为约法起草委员,4月22日拟竣,经5月5日召开的“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共八章八十九条。

约法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执会行使职权。国民政府设五院,主席、委员和政府主要官吏均由国民党中央选任。

国民政府主席总揽一切大权。约法也列举了人民的某些权利,但都附加限制条款,实质上是把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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