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88页(341字)
1931年11月10日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工农兵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公布。
主要内容: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国民党军和反革命组织者的土地和财产;没收富农的土地和多余财产;取消高利贷和一切租佃契约;选择最有利于贫农和中农的分配办法,处理没收来的土地和财产;允许土地买卖和出租,但严禁地主富农买回被没收的土地;一切江湖山林归政府管理,让贫农、中农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渔塘分配给农民使用等。该土地法虽然对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农民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有积极意义,但因受党内王明“左”倾机会主义的干扰,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等过“左”政策,影响了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和革命根据地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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