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中苏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95页(293字)

1924年5月31日,根据《中俄解决悬案大纲》第九条规定,由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和苏联政府代表加拉罕在北京签署。主要内容是:铁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由双方各派五人组成,由中方一人为理事长,苏方一人为副理事长,所有一切决定,须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方有执行效力;另设监察会,由中方委派二人,苏方委派三人组成,会长由中方担任;由理事会委派铁路局长一人,由苏方充任,副局长二人,中苏各一;处长、副处长及各级人员按照中苏双方平等分配原则任用;铁路之预算决算,由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及监察会联席会议核准;理事会商议路务不能解决时,应呈报两国政府解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