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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96页(462字)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权力的机关。

对外代表中国国民党。其职权为: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并指导各地党部;组织党的中央机关各部、会,支配党费及财政。委员会由全体中央执行委员和候补执行委员组成。

中央执行委员和候补执行委员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数额亦由代表大会决定。委员任期二年,候补委员遇正式委员出缺时,即依次递补。中央执行委员互推常委若干人处理日常党务。

1935年12月修订党的组织大纲,增设正、副主席各一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中产生。1945年5月“六大”时取消。

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开会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秘书处,置正、副秘书长各一人,承主席或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掌理一切事务。下设组织、宣传、海外、民众训练等部、会,分掌党务。

设政治委员会为政治最高指导机关。设调查统计局处理党务之统计及调查。

根据国民党以党治国、以党治政的原则,国民政府的各种法令,都须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再交国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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