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临时参政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97页(327字)

北京政变后临时政府的咨询机构。

据1925年4月《临时参政院条例》设立,由参政一百九十三人组成,以辅佐临时执政段祺瑞。其职权为:在国宪、省宪未施行前,制订省自治暂行条例;执行善后会议、财政善后委员会、军事善后委员会的决议;调停解决各省之间的矛盾纠纷;与外国宣战、媾和、缔约;关于募集内、外债,增加租税等等。上述事项议决后,如临时执政认为可行,分别发交有关官署执行。

设院长一人,由临时执政就参政中特派。

设秘书厅,由临时执政特派或简派秘书长一人综理厅务;秘书六人;厅内分置文书、议事、速记、编辑、会计、庶务六科,各设科长一人,科员共六十人。临时参政院定期集会,随时提出有关国务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供临时执政采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