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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60页(542字)

五院制政府最高司法机关。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颁行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同年11月成立司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除将司法行政、司法审判、行政诉讼、官吏惩戒等项职权划归各辖属机关执掌外,其本身尚有向立法院就主管事项提出议案、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等职权。对私立法政学校的设立有特许权,对国立大学法律科有监督权。设院长一人,主持院务。

副院长一人,辅佐之。院长、副院长初由国民党中执会选任。

后改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中执会选任。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司法行政部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后改隶行政院。

最高法院为全国终审审判机关。行政法院掌行政诉讼审判事务。两院系平行机关,分理普通诉讼与行政诉讼。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中央及地方公务员惩戒事宜。各部、院、会,设部长、院长、委员长各一人。司法院长得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院内设秘书长一人,特任,依照院长指令,处理本院事务。置秘书、参事二处,协助办事。为议决特定事项,1935年始设司法院会议。1947年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设大法官会议,以统一解释宪法、法律及命令。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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