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62页(273字)
北京政府时期省级地方政府选拔文职官员的机构,每次考试前据1913年1月公布的《文官考试法》和《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设立。
由各省行政长官于所辖荐任官和官立中等以上学校教员中选派组织典试委员会。内部组织与中央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同,直接受省行政长官监督。
凡年满二十一岁的中国男性公民均可参加考试。分甄录试、初试、大试(后改称1、2、3试)三次。初试(2试)及格者,发学员证书,送各官署学习两年后再参加大试(3试),大试及格,授以补官证书,依《文官任用法》叙补,凡叙补人员均须由省行政长官向铨叙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