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63页(260字)
由考试院所属考选委员会统筹办理。
依《考试法》规定,公务员候选人资格考试种类分公职候选人、任命人员、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三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分甲、乙两类,及格者为省、县参议员、乡镇长、保长候选人。
任命人员、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分普通、高等、特种三类,有财务、教育、外交、警察、卫生行政、建设、统计、审计、邮政、边区行政人员及外交官、领事官、司法官、监狱官等科目。每年或间年在首都或考试院指定区域举行。
及格者由考试院认定其资格,发给证书,经铨叙部审查后,依任用程序分发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