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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63页(448字)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颁行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改组国民政府。

1930年1月成立考试院。依法独立行使考试权,主管考选与铨叙事项,直接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

全国公职候选人、公务员及专门技术人员,须经考试院考选铨定,始得任用。

查有不合法定资格者,有权不经一般惩戒程序而降免。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副院长一人,辅助院长,办理院务。院长、副院长由国民党中执会选任。院下设考选委员会与铨叙部,分掌全国公职候选人、除政务官以外的文官、法官、外交官与其他公务员以及专门技术人员之考选、铨叙事务。

举行考试时,得临时于首都或指定省区设典试委员会与试务处,主办各类考试。考试院以院长、副院长及所属部、会长,组成考试院会议,行使本院职权。

院长为会议主席,负责议决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及有关考选、铨叙方针、计划、章程等事项。另设秘书、参事两处,分办院内行政事务。

1947年1月《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院长、副院长、委员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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