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00页(206字)
役龄男子。
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18至45岁男子为壮丁。其中20至25岁者需应征入伍服常备役;其余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训,战时应征。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新兵役法,规定23至35岁者为甲级壮丁,征调后补充前线作战部队;18至23岁者为乙级壮丁,征调后补充非作战部队;36至45岁者为普级壮丁,征调补充运输部队。其实壮丁多由贫苦百姓充任,有势者借故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