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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01页(370字)

中国近代海关税扣除偿付外债、赔款及海关行政等经费所剩的余款,故名。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中国海关及五十里内常关的税收,均作为偿付庚子赔款和外债的担保,款项交指定的外国银行储存,由外籍海关总税务司掌管。规定每年关税收入,应尽先摊还赔款、外债及其他行政经费,所余部分归中国政府使用。辛亥革命后,各国外交团借口中国偿付债款缺乏保障,在1912年初与中国政府商定八条临时办法,掠走了征收、保管、存放和支配关税的全部权利,所有关税均存于英商汇丰等三家外国银行,除保证偿付外债及海关经费外,余额须经驻北京的外国公使团同意,中国政府方可动用。

1928年帝国主义国家表面上同意中国关税自主,但除内债部分基金由国库保管外,以关税作抵的赔款及外债,仍由中央银行汇解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存储。

但关余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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