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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异党活动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09页(381字)

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后密订的反共法令之一。

1939年4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密令各省市党部、政府,采取“坚强组织”的办法,将“以组织对付组织”作为防制异党活动之原则。规定各界民众均应加入一法定团体,由国民党员领导,使民众接受训练与监督;各党部及三青团部,应“吸收”有爱国思想及革命性之青年,使其在国民党领导下从事活动;派遣国民党员任保甲长,尽“政治警察”任务;对共产党活动“最烈之区域”实行联保连坐法,使民众不敢与共产党接近亦不受“利用”。密令各党部及军政机关采取“严格防制政策”,对革命武装,“当地驻军得随时派兵解散”;“发现有宣传阶级斗争,鼓动抗租、抗税、罢课、罢工”者,一律从严制裁;各警察局及新闻邮电检查所“对内容反动”之宣传物,应随时查禁等。

还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定期会商办法,交换情报,随时呈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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