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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善后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2页(405字)

据1925年4月临时政府《财政善后委员会条例》设立。

9月举行。委员由财政总长、交通总长、审计院长、税务督办、烟酒事务署督办,盐务署长,各省区军民长官和由临时执政段祺瑞派充的具有财政学识、经验的代表等组成。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均由临时执政于委员中派充。委员长下置事务处,掌办文书、议事、速记、会计、庶务等,设处长一人,由委员长呈请临时执政派充。

委员会主要议决有关国家岁出岁入的整理;筹备划分国家、地方税和划分国家、地方的支出;筹备增加关税;关于筹备裁厘的抵补办法;公布和整理历年来的内外债及其用途;筹划裁兵经费;议定预算、概算标准及审计实施和其他关于财政重要事项。各项提案由临时执政提出,或由委员长指定委员起草,向大会提出;或由有关省区军政长官提出。会议采取大会和协议会两种方式,均由委员长任会议主席。会议结果由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并呈报临时执政核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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