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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知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8页(223字)

民初及北京政府时期县行政机关首脑。

1912年11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令各省所属县及州厅长官一律改称知事。1913年1月袁世凯颁令各省直属的州厅一律改为县,行政长官一律改称县知事。1914年5月袁世凯复颁布《县官制》,规定县置知事,隶属于道尹,为县行政长官,县知事须经二级考试或由中央及地方高级官员保荐后,再由该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及内务总长荐请任命,方可出任,任期二至四年。1928年改称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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