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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议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8页(195字)

民国时期县立法机构县议会成员。

由县以下各选区选举。有学历、年龄、纳税标准的资格限制。

人数视该县人口比例而定。任期二年,连选连任。选民认为不称职时可投票罢免。议员为无给职。

规定任期内除现行犯外,非经议会许可不得逮捕。会议时所发表的言论对外不负责任。当选后不得谢绝和辞职,不得兼任县署职员。

有讨论县政和提议案权。

父子兄弟须迴避,不得同任县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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