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绿地保护区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5页(321字)

日本《城市绿地保护法》第11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在绿地保护区内为保护绿地认为有必要时,在其必要的限度内,可以要求依第5条第1项规定取得许可者或从该人继承该土地、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及物件的权利者,提供关于该行为实施状况及其他必要事项的报告。(2)都道府县知事在为依第5条第1项或第3项及第6条第1项规定的处分而认为有必要时,在其必要限度内,可以使其职员进入绿地保护区内土地或建筑物,或者检查第5条第1项各号所列行为的实施状况或调查该行为对保护该绿地的影响。(3)前项规定的职员,必须携带其身份证,并在有关人员请求的场合,将其出示。(4)依第2项规定的权限,不得解释为犯罪搜查所承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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