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药输入告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7页(322字)
韩国《农药管理法》规定,农药的品目由农水产部长官按农水产部令的规定告示。未经告示品目的农药,不得制造、进口或销售,试验用或学术研究用品目的农药例外。农药品目告示项目:(1)农药品、品目名;(2)有效成分的种类及含有量;(3)副产物的名称、用途及其含量标准;(4)适用病虫害的范围及使用量;(5)药效保证期间;(6)农水产部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该法规定,进行农药品目告示,在农村振兴厅长对该农药实施有关其药效、药害、毒性及残留性的试验后实施。上述实验,由农村振兴厅长以其职权或依据关系机关、制造业者、进口业者的申请实施。试验所需费用,由制造该告示品目的制造业者或进口该告示品目的进口业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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