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8页(198字)
民国初年县级行政及自治的辅助机构,亦可代议事会议决种种事件,有立法机关的性质。
由县知事及参事员组成,以县知事为会长。县参事会通过县参事会会议行使职权。其职权范围为:议决县议事会决议事件之执行方法及顺序,及议事会或县知事所委托代议事件;审查县知事提交议事会会议案,并可会同县知事,或所派委员查核自治经费收支账目与有关诉讼调解事宜等。
1914年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