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8页(195字)
即县参议会成员。
1943年前,分为民选参议员与县长聘任的参议员两种。任期一年,不得兼任本县公职,不得保荐公务人员。违法失职,由民政厅分别给予申诫、停职、撤职处分。
1943年后均由县属选区产生,有年龄、纳税标准、学历等资格限制。
任期二年,连选连任。参议员在会议时的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外,会期内非经县参议会许可,不得逮捕与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