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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9页(277字)

县政府内审议机构。

据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设立。会议由县长、秘书、各科局长组成。

其职权为:审议县预算、决算、公债、县公产处分、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及县长提交事项等。

开会时县长为主席。

会议议决事项,须经县参议会复议,方得执行。县参议会议决执行事项,可再行提出审议,如有窒碍时,交其复议或转呈上级机关核办。

1934年后湘鄂赣等省的县政会议组织日形扩大。1940年5月后又规定:县政会议由县长主持,由县长、民团副团长、县府秘书、科长、指导员、警佐等参加,负责讨论县政、团防及其他有关县政的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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