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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停战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6页(191字)

1946年1月5日,国共双方谈判代表就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办法达成协议。

规定双方所有部队停止一切军事冲突,恢复一切交通。旋在美国总统特使歇尔参加下,经继续谈判,于1月10日签订《停战协定》,同日双方颁发停战令。

并组成由国、共、美三方代表参加的“三人委员会”及“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负责调处国共双方的军事冲突,监督双方执行停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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