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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司法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8页(228字)

国民政府负责司法行政的机构。

1926年11月,国民政府宣布裁撤大理院后设立。职掌民刑事件,人口、户籍,监狱及其他一切司法行政。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四司和秘书处。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常务次长各一人。

其下有参事、秘书、编审等。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后,改名司法行政部,隶属新成立的司法院。

1931年12月改隶行政院。1934年9月仍归隶司法院。“行宪”后的《行政院组织法》规定其隶属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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