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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3页(398字)

前身为国民政府参谋本部国防设计委员会,1934年4月改称。

隶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专司国防资源的调查研究与开发动员,并与外国合办钢铁、钨、铜、石油、氮气、机器制造、电工器材等军需工业厂矿。

1938年3月改隶国民政府经济部,以主任委员主持会务。

除创办、经营重要工矿企业与电力事业外,负责主持战时工业内迁。

1936年所辖企业二十一个,1945年为一百二十多个,分布于川滇黔等省。1946年3月改隶国民政府行政院,置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十一至十五人,由行政院聘任。

下设后方战时事业调整、敌伪事业接收、日本赔款及长期计划等职能部门及电力、煤业、石油、金属矿业、钢铁、机械、电工、化工、糖业、水泥、纸业、综合等十二个业务委员会。因接收日本在中国的重、轻工业企业,到1947年所辖企业达二百九十多个。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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