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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3页(264字)

1928年3月设立。

其职掌为:研究筹备及实行关于全国的建设计划;指导并监督各省区建设厅的工作。由中央政治会议遴选若干委员组成,并指定常务委员七至十一人,由常务委员推定一人为主席。各省区建设厅长为当然委员。

委员会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集会议,决议以委员会主席名义宣布。

可聘任国内外专家为专门委员或顾问,协助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厅,置秘书长一人,由常务委员兼任。

厅下设处、科、室办事。1928年10月实行五院制后隶行政院。

1931年2月改隶国民政府委员会。1938年并入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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