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动力渔船限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3页(308字)
日本《渔船法》第3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从调整渔业及其他公益事业的观点认为有必要对渔船的建造进行调整时,应按造船基地所属都道府县的区域或动力渔船的种类,制定从事渔业的动力渔船的建造只数和合计总吨数的最高限额或性能标准。(2)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动力渔船的只数或合计总吨数的最高限额,从制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但这并不妨碍根据本款规定重新制定最高限额。(3)第1款里制定最高限额或标准时,可听取中央渔业调整审议会的意见,该会是根据渔业法的第112条的规定设置的。(4)农林水产大臣对第1款中渔船的数量、合计总吨数的最高限额或性能标准所作出的规定和变更必须公告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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