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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58页(1673字)

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国民党右翼势力建立的地主资产阶级政权。

1927年4月,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四一二事变后,即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和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与武汉的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相对抗。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在丁家桥前江苏省议会举行成立典礼。以胡汉民等四人为国民政府委员会常务委员,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名义发布关于奠都南京的宣言,并请武汉国民政府的汪精卫、谭延闿到南京行使职权。

南京国民政府的组织仍采合议制,设民政、外交、司法、财政、大学院等部院。

设部、院长各一人,由中央执、监委员会联合提名决定。另设秘书长一人,负责政府日常政务。政府实权掌握在担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蒋介石手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出现了宁、汉政权对峙的局面。

蒋介石坚持要武汉统一于南京。7月,汪精卫在武汉公开反共,背叛革命。9月,宁、汉及在沪的西山会议派在“继续清共”的共同目标下,成立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以取代对峙的三个中央党部,决定改组国民政府,仍以南京为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所在地。1928年2月,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改组国民政府案》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的任务是:“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

国民政府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举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推定其中五至七人为常务委员,于常务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内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部,并设最高法院、监察院、大学院、法制局、建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等机构。6月,国民革命军击败直奉联军,占领北京。同年,东北易帜,服从国民政府,至此,全国南北形式上实现统一。

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确立“以党治国”原则,由“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领导国民,扶框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根据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组成,设主席委员一人,委员十二至十六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中华民国海陆空军总司令,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

会议选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海陆空军总司令。此后,蒋介石逐步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曾发表《关于重订新条约之宣言》,围绕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两项,同英、法、意、日等十多个国家缔结了新的“友好通商条约”和“关税条约”,恢复了中国一些长期丧失的主权,增加了国家关税收入。南京国民政府还实行了“币制改革”,统一全国货币,防止白银外流,并开展了“国民经济建设运动”,使社会经济得到了某些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即实行所谓“清党”,成立清党委员会,在全国大肆屠杀共产党人和工农大众。从1930年起,先后调动大军,围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

1931年12月,蒋介石在内外压力下被迫下野时,国民党中央修订了国民政府组织法,改行“内阁制”,以行政院为处理国务的机关,国民政府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官职。蒋介石重新上台后,便以控制行政院为操纵国务的枢纽。

1943年9月,蒋介石重任国民政府主席后,立即修订政府组织法,又将国务重心由行政院转向国民政府主席。

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在重要战略城市设国民政府主席行辕,指导所辖省区的政务与军务,抢夺抗战胜利果实。

各民主党派及全国人民强烈要求结束专制制度,实行民主政治。国民政府被迫于1947年4月宣布进行“改组”,容纳青年党、民社党及“社会贤达”共十一人加入国民政府委员会,声称政府已由原来的一党政府改为多党政府。

1948年4月,又在“行宪”国民大会上选举蒋介石为总统。并依照《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与《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在全国进行了立法委员与监察委员选举,相继成立了立法院与监察院。

5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提出总辞呈,蒋介石以总统名义提出行政、考试、司法三院正副院长人选,依照宪法分别提请立法院与监察院讨论通过。

至此,总统制“行宪”政府已组成,国民政府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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