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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7页(413字)

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设立,为中华民国元首兼政府首脑,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任免文武官员之权,经参议院同意得宣战、媾和、缔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

1911年12月,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选举孙中山为中华民国首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职并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2月13日,孙中山辞职。次日,参议院选袁世凯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

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规定临时大总统仅为国家元首,不兼政府首脑,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大总统职权为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但须经国务员副署;得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对外宣战、媾和、缔约,宣告大赦,但须得参议院同意。能不受制约自由行使职权的仅为授予勋章或其他荣典,宣告特赦、减刑、复权等几项。1913年10月,袁世凯迫使国会选举自己为正式大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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