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8页(182字)
又称省政务会议。
据1926年11月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修正省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立。由七至十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中央简任,由省政府主席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通过常会(或例会)和临时会讨论处理一省政务,发布省令及制订省单行法规,确定全省预算、决算,议决执行国民政府委办事项,监督地方自治,省内治安及官员任免与机构调整等。